
一、哪些供应商行为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
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二)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
(三)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者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
(七)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评价规范》等规定,在履约抽检过程中对履约检查评价为差的供应商。
二、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后有哪些限制活动?
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与对外公告的有效期一致;未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外公告时间为1年。公告期届满,相关信息从网站页面上撤下,但在系统后台继续保存。
三、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后如何申诉?
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效记录后,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申诉;对财政部门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如何反应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以质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方式向招标机构或者财政部门书面反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名称;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
(三)情况反映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前款规定的书面反映实行实名制。反映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反映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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