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如何调整?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具体价格评审优惠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多少?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
三、如何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二是严格落实保证金政策。为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三是对于体系复杂、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四是初始注册建筑类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能够承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业绩要求,不得设置明显不利于初始注册企业的招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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