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2023年,承租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2017) (国统字(2017) 213号)有关规定。
二、减免、缓缴标准
2023年,对承租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具体为: 2023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承租月份折算后进行减免;合同期内,尚未缴纳的租金中,可缓缴3个月租金,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
三、减免方式
尚未收取租金的,直接按规定减免后收取;已收取租金但还未,上缴财政的,减免部分由单位直接退还;已上缴财政的按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后予以退还。
四、办理流程
各部门(单位)应对承租本部门(单位)房屋的小微企业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其签订减免和缓缴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为确保惠民政策及时落地见效,对资产已出租的单位,减免和缓缴协议原则上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报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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