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3507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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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平头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17:18 |
编辑 | 曾都区财政局 | 审核 | 张艳艳 |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202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随州市曾都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效,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打通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最后一公里”,破解“重采购、轻验收”难题,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行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一)强化制度保障,规范验收工作。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细化内部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保证履约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范围、验收主体、程序、验收方式及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一是提交履约验收申请。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约后,应书面提请采购人验收。采购人须在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统筹组织验收工作。
二是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负责组织三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并明确验收小组负责人。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三是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在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性文件承诺情况和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四是开展验收。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品牌、名称、型号、配置、规格、能效等级、外观、产地、生产厂商、技术性能、数量及服务承诺等,对照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性文件逐项内容进行现场检验、核对和验收。
五是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当客观真实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对项目总体情况作出的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报告单应由验收双方(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对验收报告单内容负责。
六是验收资料归档。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封存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从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三)验收结果及时公告。采购人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四、(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股室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具体落实该项工作的统筹推进。
(二)加强责任落实。财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履约验收的意义。严格按创建方案定人定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代理机构不予配合的行为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记分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执行跟踪。各预算单位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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