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5843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文单位 | 曾都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10:48 |
编辑 | 曾都区财政局 | 审核 | 张艳艳 |
区属各预算单位、驻区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现将《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23年3月31日
关于印发《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采购代理机构、各商业银行: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现将《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 《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千政策措施的通知》(鄂 政发〔2020〕6号)、《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精神,加大金融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盘活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业务融资模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 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政采贷”业务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线下方式为传统信贷模式,合作银行应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获取信贷融资的便利性。线上方式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互联互通,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可获取便捷、高效的线上融资。待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后,“政采贷”业务主推线上方式。
(二)参与主体及条件
1、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金融机构。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备。报备资料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 本情况、申请与承诺、“政采贷”产品及配套制度(包括具体方案、业务流程、贷款利率、融资优惠措施、风险控制措施等)。
3、采购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主要业务流程
“政采贷”线下方式流程:
1、提出融资申请。中小微企业可通过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友情提示”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信息,提前与经办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待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凭中标通 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其他必备资料向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2、 贷前资料审查。金融机构收到“政采贷”融资申请后,对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中标通知书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业务操作规范对供应商进行贷前评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锁定付款账户。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金融机构应与中 小微企业和采购单位签订三方协议,锁定付款账户,该账户应为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账户。
4、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审核通过供应商融资申请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采贷”融资合同,并向指定账户发放贷款,做好贷后管理。
5、按期归还。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后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期还款。采购单位在合同履 行完毕后,应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将采购资金支付到三方协议授信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政采贷”线上方式流程:
1、查询与预授信。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线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意向及历史中标信息,核定预授信额度。
2、融资申请。中小微企业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根据融资需求向意向金融机构在线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对发起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中标(成交)内容及合同属性等进行核实,确定是否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3、账户约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在该金融机构的 约定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中小微企业,需要变更合同账户的,应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申请。
4、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达成融资意向,共同 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发放到中小微企业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约定账户或指定账户。
5、 资金支付及还款。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已融资的回款账户进行系统锁定。参与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完成履约验收任务后,采购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支付到锁定账户,中小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
二 、职责分工
( 一)财政部门。做好“政采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 服务和协调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息 共享。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友情提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友情提示”由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权利,督促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及备案,履约验收以及资金支付。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政采贷”业务的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信息共享等工作,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采 贷”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辖内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三)采购单位。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财政部关 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 业务,对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
(四)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各金 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融资服务。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 向服务,制定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 提高融资效率。加强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五)中小微企业。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自主确 定是否使用“政采贷”融资方式。融资合同签订后,中小微企业应将与融资金融机构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账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唯一回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回款账户信息,确保按时还款。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 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宣传引导,统筹推进实施,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稳步推进。
(二)提供快捷的专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中标企业首次贷款申请,金融机构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5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批并放款,再次贷款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
( 三)降低融资准入门槛。根据中标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金融机构应实行应贷尽贷,对融资金 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中标企业提供抵押担保。
(四)降低“政采贷”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应遵循“保本薄 利,让利于企”的原则,对“政采贷”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其 中对“政采贷”线上业务给予中标企业的融资利率原则上应比同 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关于转发《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docx
关于转发《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