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范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对象和入学条件
  • 发布时间:2023-07-05 15:45
  • 信息来源:曾都区教育局
  • 审核人:谢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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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对象。一年级招收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七年级招生对象为2023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入学条件。

1、曾都户籍子女入学。以父母(监护人)房产所在地(多套房的以常住房为实际居住地)确定就读学校;父母(监护人)在曾都区范围内无房产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可视作监护人住房。

2、非曾都户籍子女入学。(1)在曾都区范围内有房产的,以房产所在地确定就读学校。(2)随迁人员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其父母(监护人)须持有城区一年以上养老保险或工资流水证明,外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父母(监护人)须有一年以上营业执照且在正常营业。符合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一般应在租住地入学,租住地范围内学校没有空余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一调节安排入学。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残疾儿童少年,按“一人一案”的要求,根据残疾类别和程度采取随班就读、特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4、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等,由其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文件规定要求的,按政策保障生享受入学优待,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高的学校就读;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可综合考虑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优先予以安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入学按监护人的意愿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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