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省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地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受理单位:
(一)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由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二)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由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三)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四)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由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五)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户的,由其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以上情形的,按上述先后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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