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108条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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