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 发布时间:2022-08-09 10:39
  • 信息来源:随州市税务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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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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