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曾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12-09-18
主题词 信息来源 曾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辑 曾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 张艳艳
关于《曾都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2-09-18 17:10
  • 审核人:张艳艳
  • 【字体:
打印

一、出台背景

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深化思想认识,把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抓紧抓好。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结算,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曾都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

二、政策依据

1.《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

2.《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

3.《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随民发〔2007〕3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1条,重点明确了优抚对象界定、补助标准、结算程序、工作职责等。

(一)对象界定。优抚对象是具有曾都区城乡居民户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和参试退役人员

(二)享受条件。优抚对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可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三)补助标准。优抚对象因病住院享受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后,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30%比例补助,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50%比例补助。全年累计补助资金不得超过3000元。

(四)申请确认程序。优抚对象住院应到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曾都医院、曾都区惠民医院以及各镇(办)医院(卫生院)等定点医院医疗救助窗口申请登记,并提交优抚对象本人身份证和《曾都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医院在初步确认补助对象身份后,进入医疗补助网络平台进行登记申请。区民政局对医院网上提交的申请补助信息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在网络平台上回复给医院。优抚对象出院结算时,医院应将费用结算情况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给区民政局,医院将报表及结算单和优抚对象医疗证号、身份证复印件按季度报区民政局审核。

优抚对象需转往市外医院治疗的,个人医疗费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与定点医院补助标准相同,个人须提供本人申请、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据或医保报销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核,按季度汇总后拨付至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五)工作职责。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工作由区民政、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1.民政部门应及时向人社和卫生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名单;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一站式”结算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2.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并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3.人社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已参保优抚对象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4.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定点医院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院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和督促定点医院制定和执行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四、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