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中队、管理所(市场部),机关各部门:
现将《曾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18日
(主动公开)
曾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随州市曾都区和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以烟草制品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环境。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申请人不得为外商或港澳台地区投资(包括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由港澳台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下列区域按照距离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一)曾都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郊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北郊街道办事处、涢水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工作局管辖范围内的街道、集镇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二)何店镇、洛阳镇、府河镇、万店镇和淅河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三)公路(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乡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公路(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乡公路)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四)农村村舍(含村村通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米;
(五)新增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间距不低于200米,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内零售点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第七条 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对于零售点分布过于稠密的区域(持证率按区域人口测算超过千分之四的),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单元实行总量控制(最小单元区域明细表见附件1),在满足法定条件、距离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曾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办证排队轮候制度实施办法》及操作指引见附件2、附件3),实行总量控制的最小单元区域由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一)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按经营主体数量布局零售点,原则上场内经营主体在200个以下的,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超过5个,场内经营主体在200个以上的按照每增加50个经营主体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上述经营主体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卷烟零售点设置含临街门面,且内部零售点间距距离不低于100米,临街商铺零售点间隔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距离控制标准;
(二)物流园、工业园区在实行距离控制的基础上实行局部数量控制,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流园、工业园区内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卷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得低于100米;
(三)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四)车辆及行人可自由出入的开放式居民住宅小区内,每栋楼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一个,小区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4个以内,且零售点间距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九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防止无序竞争,严格控制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如主营业务为学生用品、文化体育、网咖、游戏吧、酒吧、台球室、传真打印、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化妆洗涤、药妆医械、母婴用品、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寄递配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通信器材、农具农资、农畜养殖、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蛋糕店、棋牌室等) 。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消费者进出有影响的区域,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等区域);
(三)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四)党政机关内部、公共活动中心、会议中心、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进入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500平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见附件4)。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
(一)对社会特殊群体适度放宽距离控制标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退役军人(持有《退出现役证书》等法定退役证件,以《退出现役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实际经营者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2.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伤残退伍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总量控制限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给予政策扶持的情形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总量、距离方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
1.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其内部视为一个整体,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两个以上市场主体除外);
2.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内设有便利店、超市,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3.300套住房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卷烟零售点,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应设置在临街(路)店铺;
4.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且进驻参建人员超过300人的在建工地,可根据工期及周边零售点实际情况,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5.旅游景区游客服务区、养老院、驾校训练场、部队、高速公路服务区及监狱生活区、看守所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无重大涉烟违法行为记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三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属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管辖)。
(三)上述特殊情形,不得突破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经营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为参照进行测量。具体见《曾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见附件5)。在实地核查进行间距测量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在校未成年人日常出入的主要通道。
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第二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2022年8月26日施行的《曾都区烟草专卖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曾烟专〔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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