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都区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和曾都区人社局《关于印发〈曾都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曾人社〔2022〕8号)相关规定,我局拟定于8月份对申请纳入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新增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验收对象
自愿申报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新增培训专业的原就业培训定点机构)。
二、新增验收内容
(一)申请纳入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含新增培训专业的原就业培训定点机构)验收内容
对新申报就业培训定点机构,重点考核近年来开展的就业培训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收费标准报发改局备案。
3.有本单位所有或租用的开展就业培训的固定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用其他单位场所的应有不少于3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实训设施设备,年培训规模300人以上;教学和学员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稳定的师资队伍,每专业(按教学班)至少配备2名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本机构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60%,外聘教师不超过40%;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他资格;每个教学培训班不超过60人。
5.培训质量较高。近2年来年培训合格人数达200人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90%以上。
6.遵守国家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热心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就业渠道。
7.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8.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被处罚记录。
(二)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1.招生、收费、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承诺等不一致的;
2.买卖、出租认定资质或者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或转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3.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4.逃避检查,拒不接受监督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
5.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谋取利益的;
6.曾都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在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7.发现培训机构发生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新增验收时间安排
1.自检及资料申报(8月15日前)
自愿申报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照验收内容和《曾都区申请纳入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评分表》开展自检,并在8月15日前提交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书面申报资料(《政府认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2和《诚信办学承诺书》附件3及验收内容的相关资料)。
如果逾期未提交申报资料,则视为自愿放弃申请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资格。具体情况可详询区人社局就业股,联系电话:0722-3315129。
2.验收(9月10日前)
区人社局根据各机构提交的自检情况和申报资料,组织专班通过实地查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培训台账、对培训学员进行随机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3.公示期(9月20日前)
区人社局根据验收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定点培训机构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发文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1.《曾都区申请纳入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评分表》
2.《政府认定培训机构申请表》
3.《诚信办学承诺书》
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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