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试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示
  • 发布时间:2023-08-14 13:55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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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试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四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4日

曾都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

试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做好2023年湖北省“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改革项目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行为,防止政府越权行政和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产业政策向普惠制转变,为市场主体创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营商环境、法治环境。

二、具体措施

(一)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优化曾都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为区公平竞争审查独立的审查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负责区级出台政策措施的集中审查。各相关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实现机关内部统一审查。区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纳入依法行政、质量强区、营商环境评价、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等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充分发挥顶层设计作用,加强各单位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形成全区上下贯通的领导体制和推进合力,做到应审尽审、应审必审,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

(二)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明确审查范围。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确定审查主体。遵循“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查。

由部门起草,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进行自我审查,再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审查。

区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本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区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3.规范审查流程。

提交材料。起草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包括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还应附具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审查的函、起草部门的自我审查意见。

审查时限。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大复杂的经审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即时审查。

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应在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调整建议、适用例外规定等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立卷归档。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

4.严格审查标准。审查机构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的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写明是否违反审查标准,以及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条款。

5.落实工作衔接。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衔接机制。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为合法性审查前置程序,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必备材料。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发文审核衔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在发文前置审核程序中,应当对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报请领导审签,不得出台。

6.建立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和抽查评估长效机制。建立定期评估、动态清理长效机制,持续清理妨碍依法平等准入退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对已出台的存量政策措施,组织成员单位定期进行评估清理。

政策措施抽查评估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采取网上随机抽检、相互检查、专项督导、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必须实现年度全覆盖。

  (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组织成员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领域专家组成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强化智力支持及人才保障,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水平各部门在自我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可以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申请。

(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

建立全区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将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全部入库,依托数据库实现信息统计制度化、文件抽查常态化。 

(五)健全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曾都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投诉举报须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首页设置专栏,宣传公平竞争政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台账,及时做好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建立曾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义务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企业商户代表、社会团体代表、法律职业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义务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预警作用,建立起公平竞争“防护网”、巡查“天眼”。

   (六)强化审查责任。

1.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合法性审查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2.政策制定机关在存量政策措施清理中,发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充审查。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及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8月15日)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制定曾都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试点创建实施方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工作举措,健全审查机制。
     (二)全面落实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创建实施方案的要求,健全内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流程,全面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完善数据库建设。
     (三)督导提升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专班,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影响工作进度的单位进行通报提醒。各单位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务必在9月15日之前完成整改。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先行区试点创建工作,区政府成立曾都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试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程序,配强审查力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发挥各方合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二)注重宣传培训,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微信、短信、问卷调查、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页、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向广大市场主体、群众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提高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通过集中培训、经验交流、个案研讨、学习考察等形式全面提升审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统筹指导,强化监督考核。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各级政府部门,联席会议是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需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横向协同和纵向联动。要在督促指导、沟通协调、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制度深入实施。区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四)定期汇报情况。各部门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和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附件:曾都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试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曾都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试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何  胜   区长

副 组 长:刘  娜     副区长  

成    员:刘  海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高真波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黄明秀     教育局局长

徐德鹏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局长

杨  帆     区政局局长  

肖  晖     区司法局局长

张华涛     区财政局局长

刘  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和斌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武涛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

              刘金波    交通运输局局长  

              庞金强     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农业农村局局长 

周  瑾     区商务局局长

              邬  波     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肖开韬     区生健康局局长 

             周玉祥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閣明高     医疗保障局局长

宋晓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袁  军     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区林业局局长

              易  兵     税务局局长 

              邱碧峰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何泓键     区烟草专卖局局长

              叶全波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邓铁军     区招商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鲍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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