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人民法院、区市场监管系统:
现将《曾都区中级人民法院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信息共享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企业信息共享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
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法院审判工作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深度融合,为改善曾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原则,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与职能,曾都区人民法院与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条 区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实行企业信息信用共享,开展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的适用本工作意见。
第二条 打造企业登记地址信息共享合作和监管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及在办理企业年报时,应告知企业履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义务及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第三条 企业在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应自行到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进行变更,以保证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或因企业在登记注册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送达记录推送至企业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查实后依法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并予以对外公示。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中变更登记或提供新的经营场所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人民法院重新送达过程中需要工作协助时,要积极给予配合支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若需办理变更登记等业务,应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无法送达的理由,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推送上述信息,由法院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妨害民事诉讼、执行的行为。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涉诉的企业填报注册或变更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推送至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时将在诉讼中发现的企业异常信息推送至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对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公民和企业),人民法院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信息后,按程序作出是否将相关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符合移出条件的当事人,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立失信惩戒触发反馈联动机制,对实施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及时将相关生效司法裁判文书送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相关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或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列入、移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打造企业破产案件共享合作和监管机制。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及时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类型、程序终止、破产受理法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至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企业破产状态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条 破产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可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相关市场主体内档,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能当场办理的,原则上应当场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重整、和解成功,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计划后,管理人或重整、和解企业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计划裁定书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第十二条 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具体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管理人可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额外设置注销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或公章无法缴回、遗失或者未能接管的,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公章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公告。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续事项需要加盖企业公章的,可由管理人印章代章。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导致股权权属发生变化,管理人可直接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受理审查,但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以及重整计划草案、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同时写明股东及持股变更情况。企业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如出现司法冻结效力消失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房地产企业在诉讼中规避法律、扰乱和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以及评估、鉴定部门不遵守鉴定规则和程序,不服从人民法院工作安排,有可能被降级或限制执业的,人民法院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信息共享,进行标注。
第十七条 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有效衔接,充分运用人民法院在线诉调平台,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在线调解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积极构建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元解纷机制,实现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互通。
第十八条 经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第十九条 曾都区人民法院和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签订保密协议,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由人民法院直接通过网络查询企业登记地址、被执行人和破产企业相关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推进司法和政务数据整合共享,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常态化沟通,及时处理本意见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情况通报分析会。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单位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人员负责处理日常联络、联席会议、磋商解决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曾都区人民法院和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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