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内容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19〕30号)文件精神,今年我区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为: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实施“免申即享”,企业无需申报。接到上级关于稳岗返还的通知后,人社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信用情况查询、参保人数核对等途径,筛选出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确定发放标准后公示,并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返还资金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区人社部门通过省社保系统社银平台直接发放到企业银行账户。
三、注意事项
1. 部分用人单位银行账号信息不完善的,请及时在湖北省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善,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线上: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点击特色服务,登录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完善本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及经办人信息;线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I区社保登记窗口办理)
2.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参保单位要按照规定管好、用好稳岗返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确保职工岗位稳定。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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