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要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曾都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曾都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暂行办法》《曾都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曾都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曾都区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3年7月20日
曾都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举报事项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线索。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将举报线索分送政策制定机构负责处理。对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处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条 对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将相关线索移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构接到转送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对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政策制定机构应当启动纠错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有关政策措施。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构应当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政策制定机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处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由政策制定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曾都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会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有效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曾都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
第二条 政策制定机构在制定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对照审查程序和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审是指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同级政策制定机构,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对政策措施开展审查,为政策制定机构提供审查建议。
第四条 会审实行自愿原则。政策制定机构在自我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审查政策难以把握的,可以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申请。
需要会审的条件:内部意见难统一、部门意见难协调、征求意见时利益相关方反对意见较多等。
第五条 申请会审时,政策制定机构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会审函、政策措施文稿、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和依据、征求意见情况、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初步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政策制定机构书面会审函后,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提请机构反馈是否会审。决定会审的,同时明确有关会审时间、形式等事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会审;
(二)组织政策制定机构等有关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进行会审;
(三)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或专业机构进行会审;
(四)其他形式会审。
会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政策制定机构组织、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等。
第八条 对单个政策措施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应在决定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构说明情况,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九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构提请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条 会审意见供政策制定机构参考,不代替政策制定机构最终的自我审查结论。自我审查结论要说明会审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的要说明原因、依据等。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构应将会审后作出的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将会审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以及会审意见等及时向各部门通报,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会审经费保障:年初列入本级政府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履行保密责任,按规定使用、保管相关政策措施文稿和其他涉密材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曾都区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评估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审查质量,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政策措施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实施抽查评估,适用本办法。
政策措施抽查评估是指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的一种专项检查活动。
第三条 政策措施抽查评估采取网上随机抽检、相互检查、专项督导、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政策措施抽查评估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五条 抽查评估重点对象是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出台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六条 抽查评估要对每份政策措施的内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逐条审查,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存疑内容与政策制定机构交换意见,核实其制定依据。
第七条 对于经抽查评估发现,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对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政策制定机构应当启动纠错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有关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移交反垄断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抽查评估情况作为判断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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