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投资防范意识,防止虚假冒名登记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3-06-06 15:1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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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假项目、冒名登记虚假股东、虚假主体等多种虚假投资形式,已渗透进经营主体交易中,一些交易风险隐患同步增大,一些投资纠纷和交易纠纷的案例也不断增多,已对社会经济秩序环境带来了影响,我已有不少投资人落入“陷阱”,“被股东”和虚假冒名登记的风险隐患很大。为此,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投资防范意识,防止虚假冒名登记,避免“被股东”风险。

一、务必保持理性投资。根据自身投资需要,需全方位了解投资环境与投资合伙人的信息,在确保投资稳妥的情况下选择投资。

二、务必保护个人信息。自然人在开展投资交易过程中,不能随意将个人身份证原件委托给他人使用,在办事过程中身份证不要脱离本人视线,以免身份证被用作他处,导致损失。  

三、务必委托正规第三方公司代办政务服务。投资人在申办政务服务时,积极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政务业务,在时间精力有限的情况下,请委托正规第三方公司代办其政务服务,来确保个人信息使用安全,确保不因身份证遗失而“被股东”。

四、重点防范以下情形: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

(二)通过伪造公司股东、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等股东身份虚假、出资额虚报而申领营业执照的行为;

(三)法定代表人签名及身份证件等材料虚设来申请办理企业注册为股东的组织或个人。

(四)为注册假冒企业提供中介等服务或便利,牟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五)股东股权出资未经本人电子签名认证注册成立公司,但对外虚假宣传为企业,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

(六)其他与假冒企业登记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务必主动合法维权。自然人遇到“被股东”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申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明证据材料;涉及重大交易安全的可以选择向县公安机关举报或向县法院起诉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务必承担相应责任。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依法依规给予较重以上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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