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市场监管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方案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6-27 16:1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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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诚信自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鄂市监信监函〔2023〕7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办法》规定及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梳理我区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做到应列尽列,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到处受限,提升全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诚信经营水平。

二、责任分工

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按照“信用监管机构管总协调、作出行政处罚机构具体承办、相关业务机构配合”和“谁处罚、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信用监管股负责本级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协调会商、线索核查、跟踪问效和系统管理;负责《办法》实施前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负责《办法》第24条涉及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二)执法大队、各所具体承办《办法》第5条至第10条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修复等工作;涉及相关业务的,由对口业务股室负责配合。

(三)法规股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参与《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相关文书见附件,下同)的审核工作。

(四)各相关股室依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列入、修复工作,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列入情形及流程

(一)列入领域。列入范围涵盖市场监管部门的全领域。《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列举了28种违法情形。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哄抬价格、组织策划传销、发布虚假广告等破坏公平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都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列入标准。一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1)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二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三是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列入主体。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具体办案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

(四)列入流程。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适用《办法》第5条至第10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应当综合考虑《办法》第12条确定的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等多种因素,其列入程序应嵌入在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程序中一并实施。相关流程如下:

1.行政处罚调查终结的,由执法办案机构结合案情提出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执法办案机构制作告知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拟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列入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须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建议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办理。

2.对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执法办案机构填写《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连同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一并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中,涉及同级相关业务主管机构意见的,明确为《办法》第5条至第10条所对口的业务主管机构的意见。

3.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受理下一级呈报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经会商审批同意后,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交由下一级执法办案机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并由下一级执法办案机构送达当事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列入时限。具体办案单位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四、修复情形及流程

(一)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1.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据《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2.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二)信用修复流程

依据《办法》第5条至第10条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提出信用修复的,相关流程如下:

1.收件。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或者通过公示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监管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当日,将申请材料转交执法办案机构审查。

2.受理。执法办案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信用修复审批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核实。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后,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组织核查和会审,综合核查意见和会审意见,拟定信用修复建议报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相关业务的,由对口业务机构负责配合。

4.决定。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填写《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不予信用修复的,填写《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依据《办法》第11条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提出信用修复的,由原承办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程序参照前款实施。

五、相关要求

(一)提升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规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各相关股室、所、队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分工明确,确保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区局成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鲍丹同志任组长,高卫东同志、童中伟同志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登记注册股、信用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督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知识产权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抽检股、执法大队以及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用监管股,由刘小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证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三)突出列严工作重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要求,聚焦社会关注热点,结合开展相关专项整治行动,将涉及养老诈骗、“三品一特”安全、打击传销等涉嫌严重违法案件依法予以列严,做到“依法依规、应列尽列”。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公检法、财政、人社、金融、新闻出版等部门协作,及时收集相关涉嫌违法经营当事人列严线索,发挥企业登记监管、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等职能作用,从中深挖一批、列严一批、警示一批,扩大列严工作社会效应。

(四)加强督导检查。成立区局列严工作督导组,对各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倒查案件,对行政处罚信息应公示而未公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列入而未列入、对信用修复应修复而未修复的,责令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五)绩效评价激励。按照总局有关加强列严实施效果评估的要求,省局将制定《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列严工作绩效评价细则》,对各市州局及各试点单位列严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对列严工作绩效评价前10名的市州局以及完成2023年度列严试点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局和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列严工作成绩突出先进单位”和“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列严工作成绩突出先进个人”激励对象,并予以书面通报表扬。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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