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定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9-11 15:48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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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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