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方便市场主体反映招投标领域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建立健全异议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区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我区调整和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举报职责及渠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负责人依法受理和处理异议,并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投诉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异议进行答复的,可依法向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二、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及辅助设施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受理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农业农村工程等和农业农村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受理城市园林工程等和城市园林有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综合监管部门职责
本次机构改革招投标综合监管职能整体划入发展和改革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曾都区综合监管机构,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受理以下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四、投诉举报渠道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722-3319922
联系人:刘佳琪
电子信箱:527142206@qq.com
通讯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16号
(二)区交通运输局
电话:0722-3586912
联系人:周科、孙小苓
电子信箱:274418935@qq.com
通讯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编钟大道308号
(三)区水利和湖泊局
电话:0722-3820255
联系人:文权
电子信箱:1322704507@qq.com
通讯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南郊街道白云湖西堤118号
(四)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0722-3222099
联系人:肖景元
电子信箱:1415027503@qq.com
通讯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226号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722-3238846
联系人:邱跃
电子信箱:1427474544@qq.com
通讯地址: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196号
(六)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电话:0722-3233330
联系人:曹磊
电子信箱:1875355112@qq.com
通讯地址:随州市曾都区西城街道玉石街18号
(七)区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0722-3062626
联系人:邓萍
电子信箱:276980096@qq.com
通讯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乌龙巷4号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转交的属于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并依法办结后,应将对投诉作出的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