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道)民政办、各公办养老机构: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22号)、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福利院法人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编办发〔2023〕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使用管理,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费、服装、被褥、伙食费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加强资金管理
1.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下拨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时应明确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的标准,公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供养资金。管理运行资金不足时,要及时向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供养资金和专项资金。
2.确保供养资金专款专用。公办养老机构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要建立专人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每名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由专人负责管理,每个特困人员建立详细的档案,确保每笔费用的使用都有明确的记录和跟踪,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强化监督检查
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村福利院,财务管理主体是镇(街道)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民政办负责人要对日常财务支出进行监督,按流程审批签字,督促农村福利院每月在供养机构公示栏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不定期开展财务管理情况检查。区民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股、单位对各机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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