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 发布时间:2023-09-15 11:16
  • 信息来源:曾都区林业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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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曾都区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我局可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我局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林业有关规划、计划或重点工作目标等;

4、林业各类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址:http://www.zengdu.gov.cn/  2、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3、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电视、电台、网站、村村响等媒体平台。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曾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曾都区林业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曾都区林业局办公室是曾都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曾都区林业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地址:曾都区林业局办公楼3楼301室;邮编:4413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联系电话:0722-3223290;传真:0722-3235337,电子邮箱:zdqlyj@zengdu.gov.cn。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曾都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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