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 | 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 | 区自然资源部门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进行缴纳(在土地复垦方案中测算土地复垦费用时应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工程量等因素。) | 政府制定。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 属预存资金,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形式。 |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费用。 | 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 政府制定。自然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湖北省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 | 2021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为业务监督指导部门。 | |||
| 区自然资源部门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国家保护耕地,严控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 按照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收费,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按旱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7万元(旱改水每亩2万元)、增减挂钩指标每亩8万元的标准。省级统筹指标,按照省级文件执行。 | 政府制定。1.湖北省人民政府、随州市人民政府;2.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耕地占补平衡力度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随政办函〔2022〕24号) | ||||
| 区自然资源部门 | 政府部门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 按照国家核定的当地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随州市曾都区征收等别为10等,28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2号)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政府间使用“更正(调库)通知书”进行缴费业务处理,足额缴纳,不得减免。 | ||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 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收取。 | 招拍挂竞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0〕32号) | 2022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为业务监督指导部门。 | ||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计算 。 |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24〕2号) | 2022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然资源部门为业务监督指导部门。 | ||
| 区自然资源部门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 | 城区60元/㎡、建制镇30元/㎡ |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区财政局、原区物价局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鄂价工服规〔2013〕9号、曾价〔2012〕24号 | |||
| 二 | 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8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7号)、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按政策要求对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免予征收 |
| 三 | 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曾都区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测绘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数据库入库、地籍测绘、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等技术服务 | 双方协商确定 | 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 | |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图件编制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出具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书等图件资料 | 双方协商确定 | 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 | ||||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国土空间规划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法律强条、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各类实施性规划、各类规划服务工作 | 双方协商确定 | 合同协议、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23〕》、《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