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首次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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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及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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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
4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或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或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首次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其他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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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退还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及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承诺不再发生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配合收缴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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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主动退回骗取的资金、物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6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或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或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不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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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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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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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及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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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主动退回骗取的资金、物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7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或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或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1.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主动供述登记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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