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发改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区发改局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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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 区发改局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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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对管道进行维护、更新及有效消除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 |||||
4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 |||||
5 | 对未经申请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 |||||
6 | 对违法开关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阻碍依法进行管道建设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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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 区发改局 | 初次违法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 区发改局 | 初次违法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9 | 对项目单位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区发改局 | 项目符合准予核准且可以补办的情况。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第五十六条 | 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附件2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对管道进行维护、更新及有效消除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对未经申请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对违法开关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阻碍依法进行管道建设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5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和行政储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区发改局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粮规〔2016〕5号) | |||||
6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由粮食和行政储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区发改局 | 欠付一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粮规〔2016〕5号) | |||||
7 |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由粮食和行政储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区发改局 |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5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粮规〔2016〕5号) | |||||
8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量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由粮食和行政储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区发改局 | 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管不足3年,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粮规〔2016〕5号) | |||||
附件3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对管道进行维护、更新及有效消除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2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 | 对未经申请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4 | 对违法开关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阻碍依法进行管道建设等行为进行处罚 | 区发改局 |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附件4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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