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改局2023年包容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 发布时间:2023-03-23 15:16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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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区发改局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2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区发改局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


3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对管道进行维护、更新及有效消除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4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5

对未经申请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6

对违法开关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阻碍依法进行管道建设等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7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区发改局

初次违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区发改局

初次违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

对项目单位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规定的处罚

区发改局

项目符合准予核准且可以补办的情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五十六条

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对管道进行维护、更新及有效消除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3

对未经申请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4

对违法开关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阻碍依法进行管道建设等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5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和行政储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区发改局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粮规〔2016〕5号)


6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由粮食和行政储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区发改局

欠付一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粮规〔2016〕5号)


7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由粮食和行政储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区发改局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5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粮规〔2016〕5号)


                        

8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量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由粮食和行政储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区发改局

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管不足3年,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粮规〔2016〕5号)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对管道进行维护、更新及有效消除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3

对未经申请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4

对违法开关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阻碍依法进行管道建设等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改局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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