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 发布时间:2023-04-06 09:45
  • 信息来源:曾都区财政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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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未对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3





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财政局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未对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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