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 |||||
附件2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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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未对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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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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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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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区财政局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未对投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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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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