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杜氏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3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杜氏酒厂销售的散装大麦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0947,样品名称:散装大麦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份自酿生产了大麦酒100斤。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包括大麦、酒曲和水在内的原材料,未加入其他添加剂。截至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的大麦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酒桶中无剩余大麦酒。该批次的大麦酒售价10元/斤,货值金额1000元,当事人提供了所购原材料大麦的票据,所购酒桶为当事人从倒闭酒厂处购买,无法提供相关来源票据。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大麦酒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也无消费者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散装大麦酒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二、曾都区南郊黄家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南郊黄家酒厂销售的散装大麦酒和散装高粱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214ZX,样品名称:散装大麦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215ZX,样品名称:散装高粱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散装大麦酒是2024年10月26日生产,同批次生产了60斤,售价15元/斤,成本是5元/斤,货值是900元。散装高粱酒是2023年11月10日生产,同批次生产了80斤,销售价格20元/斤,成本5元/斤,货值1600元。甜蜜素超标是因为生产白酒时添加了小酒曲导致的。当事人发酵所用的小酒曲是从随州市天生街一家小店购进。截至2026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的散装大麦酒和散装高粱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装大麦酒和散装高粱酒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散装大麦酒和散装高粱酒,截至目前也无人反映饮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之规定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三、随州市曾都区邱家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邱家酒厂销售的散装玉米酒和散装大麦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216ZX ,样品名称:散装玉米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217ZX,样品名称:散装大麦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散装玉米酒是2025年10月10日生产,同批次生产了600斤,成本8元/斤,售价15元/斤,货值是9000元。散装大麦酒是2025年3月28日生产,同批次生产了400斤,售价10元/斤,成本9元/斤,货值4000元;甜蜜素超标是因为生产白酒时添加了小酒曲导致的。截止2026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的散装大麦酒和散装玉米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买大麦等原材料时未留存进货票据及供货商合法资质,未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买发酵所用的小酒曲未索票索证。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装玉米酒和散装大麦酒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散装玉米酒和散装大麦酒,截至目前也无人反映饮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之规定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四、曾都区南郊神农购物广场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3月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曾都区南郊神农购物广场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散称干黄花菜、腊鸡腿和腊鸭腿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6421300484231616ZX ,样品名称:干黄花菜,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6421300484231617ZX ,样品名称:腊鸡腿,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单编号:DBJ26421300484231618ZX ,样品名称:腊鸭腿,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上述不合格散称干黄花菜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17日从“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彭农副产品经营部”处购进的,生产商是“大荔县荔友诚黄花菜专业合作社”,购进了18斤,进价30元/斤,支付货款540元,销售价格35.9元/斤,获销售货款646.2元,获利106.2元。腊鸭腿和腊鸡腿都是2025年1月16日从“湖北蔡腊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腊鸭腿生产商是“遂川县枚江镇岭下腊味食品加工厂”、腊鸡腿生产商是“赣州沙地德源板鸭食品有限公司”。腊鸭腿购进了1件(20斤/件),进价是4.25元/斤,支付货款85元,销售价格9.9元/斤,获销售货款198元,获利113元。腊鸡腿购进了1件(20斤/件),进价是12.5元/斤,支付货款250元,销售价格12.9元/斤,获销售货款258元,获利8元。截至案发,上述三种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黄花菜货值金额646.2元,腊鸭腿货值金额29.7元,腊鸡腿货值金额25.8元,合计涉案货值总额701.7元。干黄花菜违法所得106.2元,腊鸭腿违法所得16.95元,腊鸡腿违法所得0.8元,合计违法所得为123.95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不合格三种食品张贴告示进行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三种食品,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和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3月5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销售的瓜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6421300484231662ZX,样品名称:瓜子,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上述不合格散称原味葵花瓜子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9日从生产厂家“襄阳老张瓜籽炒货厂”处购进的,购进了2件(50斤/件),进价325元/件,支付货款650元。以7.8元/斤价格销售。上述食品截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抽检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获销售货款780元,获利130元。抽检时,葵花瓜子抽检基数是10斤,涉案货值78元,违法所得为13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2026年4月7日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的葵花瓜子张贴告示进行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食品,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文峰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文峰店销售的腊鸭腿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6421300484231560 ,样品名称:腊鸭腿,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腊鸭腿于2025年12月20日从武汉世纪航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购进10kg,进价为19元/kg,售价为19.8元/kg。截至2026年3月2日抽检时已对外销售了10kg(含抽检样品0.906kg),货值金额为198元,扣除成本,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腊鸭腿的违法所得为8元。当事人2026年4月7日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腊鸭腿的检验报告后,于当日张贴召回公告,上述食品的销售对象均为附近的居民(流动散客),至今无消费者退回,截至目前暂未接到关于上述腊鸭腿的食品安全问题投诉。当事人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曾都区万店镇李六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万店镇李六酒厂销售的散装高粱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0138 ,样品名称:散装高粱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散装高粱酒”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自酿的,同批次共酿造47.5kg,于2026年1月4日开始对外销售。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的高粱酒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酒坛中无剩余库存。当事人为改善口感,在这批散装白酒内添加了家中自用的冰糖约0.75kg。上述“散装高粱酒”添加冰糖前对外销售了31kg,添加冰糖后对外销售了17.25kg(包括抽检的2kg)。销售单价为24元/kg,成本价为22元/kg。添加冰糖前销售金额为744元,添加后销售金额为414元,合计1158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同批次散装高粱酒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并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高粱酒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至今无消费者退回,也无消费者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八、随州市曾都区易购邻俚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易购邻俚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红薯粉丝、风干鸭(腊肉)和风干鸡(腊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6421300484231572 ,样品名称:红薯粉丝,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6421300484231567,样品名称:风干鸭(腊肉),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6421300484231568,样品名称:风干鸡(腊肉),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红薯粉丝是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从武汉立萌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0袋,进价9.50元/袋,货款95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售价为11.9元/袋,共计销售额为119元。货值金额119元,违法所得计24元。该批次不合格风干鸡、风干鸭系当事人从“随州市曾都区姜葱葱食品店(万源冰鲜批发商行)”购进,风干鸡进价20元/只,购货款2880元,风干鸭进价9元/只,购货款2358元;购货款共计5238元。风干鸡和风干鸭按浮动价格销售,风干鸡销售144只,销售款计3464.02元,风干鸭销售262只,销售款计3342.24元;共计销售款6806.26元。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张贴告示进行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不合格批次风干鸡、风干鸭、红薯粉丝食品,也无人反映购买上述食品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建有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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