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第12期)
  • 发布时间:2023-12-20 14:37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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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叮当小站烘焙房(丁建军)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叮当小站烘焙房销售的“散称香芋月饼”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8730622,名称:散称香芋月饼,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散称香芋月饼是自己生产的。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散称香芋月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二、随州市曾都区灏吉早餐店(李伍)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灏吉早餐店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3421300492832790,名称:油条,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油条是自己加工生产的。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油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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