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太白酒楼店(刘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太白酒楼店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0933,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二、随州曾都区酒肉故事餐饮店(郑秋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曾都区酒肉故事餐饮店使用的条勺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0932,名称:条勺,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条勺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条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三、随州市曾都区四海香家宴餐饮饭店(龚飞)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四海香家宴餐饮饭店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0931,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四、随州市曾都区伴山饮月餐厅(朱盛军)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伴山饮月餐厅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0929,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五、曾都区拾里南山花园餐厅(龚雪冰)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拾里南山花园餐厅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0928,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六、随州市曾都区城南小镇餐饮农家院(李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2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城南小镇餐饮农家院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1003,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七、随州市曾都区佰人王串串香火锅店(邓鸿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佰人王串串香火锅店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0994,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八、随州市曾都区王芳餐饮店(王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王芳餐饮店使用的白饭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0996,名称:白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白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九、随州曾都区味来小巷餐饮店(张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曾都区味来小巷餐饮店使用的菜盘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0998,名称:菜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十、随州市曾都区老黄快餐店(黄新华)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2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老黄快餐店使用的饭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1002,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十一、随州市曾都区钟妖妖烤鱼店(钟浩)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钟妖妖烤鱼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3421300492832835,名称:复用餐饮具(餐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十二、随州市刀刀海鲜吾悦店(朱明)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刀刀海鲜吾悦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3421300492832838,名称:复用餐饮具(餐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十三、随州市曾都区豪客嘉族中西餐厅吾悦店(王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豪客嘉族中西餐厅吾悦店使用的餐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3421300492832826,名称:餐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餐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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