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两水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武汉海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两水分公司销售的产品散称焦糖瓜子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86031704,名称:散称焦糖瓜子,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散称焦糖瓜子是2023年6月8日统一购进5公斤,进货每公斤18.6元,以23.6元格销售,货值118元,已售完。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随州市曾都区兄弟快乐海鲜城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兄弟快乐海鲜城销售的老醋海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号:SBJ23421300482032759,名称:老醋海蜇(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自制),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7月7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送达抽检报告,8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老醋海蜇(加工前原材料)是2023年6月10日在武汉一家海鲜市场E6.112号购进1桶(2公斤),进货每桶120元,用于制作凉拌海蜇,已售完。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曾都区诚实人粮油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0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诚实人粮油商行销售的产品白壳鸡蛋、红壳鸡蛋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3421303470330517、XBJ23421303470330518,名称:白壳鸡蛋、红壳鸡蛋,检验项目:氧氟沙星;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白壳鸡蛋、红壳鸡蛋是2023年6月20日在广水某养鸡场处购进一批鸡蛋1800个,含:红壳鸡蛋900个、白壳鸡蛋900个,支付货款864元(进价0.48元/个),销售价格0.5元/个,共获销售款900元,除去费用及开支无获利。于2023年7月21日被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送达抽检报告。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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