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警示
  • 发布时间:2023-11-06 15:2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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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曾都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农村集体聚餐发布如下警示:

一、举办者向聚餐活动所在地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提出报备申请,填写聚餐活动的事项、规模、菜谱和时间等报备申请信息,并与承办者签订《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聚餐场所食品加工制作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厕所等污染源。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

、加强卫生健康管理。承办厨师及服务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加工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及时洗手。要对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保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文明节俭,反对浪费。

、采购食品要安全。严禁采购和使用来路不明、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严禁采购和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严禁采购野生蘑菇、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和散装熟卤食;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和使用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标签标识及来路不明的散装白酒、饮品饮料,饮用自制泡酒、散装白酒要慎重。拒食野生动物、非法渔获物。对采购的食品要认真查验,确保食品安全。

、规范加工制作饭菜。饭菜要烧熟煮透,餐饮具要洗净消毒,菜刀、菜板要生熟分开。剩饭剩菜要冷藏,彻底加热后再食用。

、危险物品严格保管。有效管好农药兽药、鼠药、醇基燃料等非食用原料、有毒化学物品等。严格做到与食品隔离保存,不得存放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场所内,且具有明显标识,避免误拿误用误食,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

、落实好食品留样规定。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的份量不少于125克,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不良反应及时送医。就餐人员,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医院救治,同时向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参加聚餐的群众发现聚餐活动有安全风险时,可以向举办者提出意见,及时提醒其改正,也可以向乡镇政府报告或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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