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提醒函
  • 发布时间:2025-03-10 15:55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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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已于2025年2月8日实施。请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GB 2760-2024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依规生产、合规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应重点关注以下变化:

    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二、部分食品添加剂已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一)罐头类食品

不得使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二)食醋

  不得使用冰乙酸

   (三)果蔬汁(浆)

 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四)蒸馏酒

 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五)稀奶油、黄油和浓缩黄油

 不得使用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六)凉果类、话梅类

  不得使用滑石粉

    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被严格限制(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

 具体包括: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腌渍的蔬菜。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以脱氢乙酸计),调整为0.3g/kg

(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使用范围仅有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发酵豆制品、熟肉制品、复合调味料)

 四、多种甜味剂同时使用注意控制总量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转换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转换为安赛蜜的用量)

    五、食品用香料使用要求有变化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示;明确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六、食品加工助剂使用要求有变化

(一)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不再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二)β-环状糊精不得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加工工艺中使用;

(三)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使用范围限定用于淀粉糖、淀粉、油脂、海藻、胶原蛋白肠衣、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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