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洛阳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8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帝王蕉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338,名称:帝王蕉,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帝王蕉是从随州市白沙洲市场购进20斤,进价3元每斤,售价3.88元每斤,至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77.6元,扣除人工、房租等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帝王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二、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万店分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与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襄阳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万店分公司销售的枸杞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1418,样品名称:枸杞,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总公司从宜昌市伍家岗区晨丰农产品商贸部统一购进“散称枸杞”后配送给当事人,一共配送2.5Kg,单价为50元/Kg,进货款125元。以96元/Kg的价格进行分装后对外销售,截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尚有0.342Kg“散称枸杞”未售出。当事人除去水电、房租等成本无获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枸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并处以罚款4000元。
三、曾都区恒兴精品水果店
(一) 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桑葚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003,名称:桑葚,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在随州白沙州果品批发市场购进桑葚数量1件,重量4.5公斤,进价20元/公斤,货款90元,于5月14日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26元/公斤,货款117元,除去人工、水电等费用无获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桑葚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四、曾都区老钱精品果行
(一) 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桑葚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006,名称:桑葚,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水果店于2024年05月13日,在曾都区南郊白沙洲水果批发市场陈义秀水果批发店购进桑葚1件,净重4.5公斤,价格95元/件,销售价格26元/kg,截止到2024年5月14日已全部售完,销售款117元,除去水电等费用无利润。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桑葚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五、曾都区老万家禽商行
(一) 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麻鸭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016,名称:麻鸭,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随州谢家寨养殖户处购进麻鸭3只,合计重量6公斤,进货价22元/kg,货款132元,销售价26元/kg,已销售完毕销售款156元,扣除人工水电等相关费用未获利。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麻鸭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六、随州市曾都区金坤水果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桑葚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042,名称:桑葚,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在随州市白沙洲市场一批发商户处购进10斤,进价为9元/斤,货值90元。销售了5斤,销售价格为12元/斤,销售额为60元,因桑葚不易保存,剩余未销售完的5斤全部作销魂处理了,没有获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桑葚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七、随州市曾都区邱丽精品水果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桑葚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041,名称:桑葚,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在随州市白沙洲市场一批发商户处购进10斤,购进价格为9元/斤,货值90元。销售了5斤,销售价格为12元/斤,销售额为60元,因桑葚不易保存,剩余未销售完的5斤全部作销毁处理了,当事人没有获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桑葚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八、随州市曾都区四季美水果商行汉东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桑葚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70330041,名称:桑葚,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在曾都区南郊白沙洲水果批发市场陈义秀水果批发店内购进了10斤桑葚,进货价格为9元/斤,进货总价90元,销售5斤,销售价格为10元/斤,销售额为50元,因桑葚不易保存,未销售完的5斤已全部作销毁处理,当事人未获利。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桑葚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九、随州市曾都区景湖幼儿园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第三方抽检机构人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襄阳检测实验室对当事人使用的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4421303486031272ZX,名称: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给予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