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8-28 08:04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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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和润超市涢水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6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和润超市涢水店销售的产品鸡精调味料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3421300471730560,名称:鸡精调味料,检验项目:谷氨酸钠;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鸡精调味料是2022年10月19日在武汉市某公司处购进40袋,进货每袋508元,以7.5元格销售,货值172.5元。于2023年6月6日被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送达抽检报告,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复检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李君

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8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李君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号:XBJ23421303470330386,名称:生姜,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是2023年5月18日在白沙洲市场购进5公斤,进货每公斤15元,以17.5元/公斤价格销售,货值75元。2023年5月18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送达抽检报告,已销售完除去费用获利14.3元。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3元并罚款1985.7元决定。

三、随州市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洛阳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天天惠生活超市洛阳店销售的产品经典豫竹麻辣牛肉味油炸方便面(清真)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3421300471730697,名称:经典豫竹麻辣牛肉味油炸方便面(清真),检验项目: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典豫竹麻辣牛肉味油炸方便面(清真)是2023年5月6日在随州市常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件(50包/件),以1元格销售,进货货值40元,全部用于抽检。于2023年6月28日被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工作人员送达抽检报告。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2.举一反三,对同类别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风险;3.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查验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各个食品柜员的日常监督检查。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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