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曾都区圣宫喜瑞酒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5月30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曾都区圣宫喜瑞酒店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34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曾都区圣宫喜瑞酒店使用的筷子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6月2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筷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随州市半秋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5月31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半秋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36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随州市半秋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6月23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无异议。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筷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改正。
三、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何店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9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何店分公司销售的“散称麻辣青豆”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311,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2年4月28日由公司统一配送,当时购进5kg,进购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格为13.8元/kg,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2年5月20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散称麻辣青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称麻辣青豆”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也无人来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
当事人销售“散称麻辣青豆”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元并处罚款11981元。
四、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5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销售的“散称麻辣青豆”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266,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2年4月28日由公司统一配送,当时购进价为8.6元/公斤,购进了2公斤,支付进货款17.2元,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2年5月23日,我局将《曾都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散称麻辣青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称麻辣青豆”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也无人来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
当事人销售“散称麻辣青豆”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五、随州市曾都区小许卤菜店(王金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9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小许卤菜店销售的“素鸡(豆制品)”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298,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素鸡(豆制品)是从白沙洲市场购进的,共购进2.5kg,进购价格为12元/kg,销售价格为18元/kg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22年5月20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批次的素鸡(豆制品)售出1kg,违法所得18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素鸡(豆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4982元。
六、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外滩二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9日,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生活超市外滩二店销售的“健杰牌玉米粉”进行抽检,抽检单编号为: XC22421303488730284,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健杰牌玉米粉是2022年4月11日从北建杰商贸有限公司以5元/kg的价格购进玉米粉20kg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 7.6元/kg,2022年5月2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批次的玉米粉已售完。 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也无人来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健杰牌玉米粉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罚款70000元。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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