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世纪购物广场水西门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抽样编号为:SC20420000003333746),该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前夹(猪肉)”,购进日期2020-08-06,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2202002388),经查,“前夹(猪肉)”是由供货商“随县健生农产品经营部”配送的,当事人以49元/公斤价格购进了90公斤(半边猪肉),购货款4410元。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49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9月7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猪肉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当事人陈述和本局核实,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保存并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相关资质等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将该案线索移交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清河路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9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抽样编号为:SC20420000003334879、SC20420000003334885),以上两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黄花粘(大米)、带皮后段肉(猪肉),购进日期分别为2020-08-02、2020-09-03,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0年10月22日,本局又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编号为:GC20420000003432995),该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优选猪腰 ”,购进日期2020-09-10,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上报批准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并案处理。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上述食品是由供应商“随州祥发公司”供应的,“黄花粘(大米)”以36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合计金额360元,以39.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猪肉是以40元/公斤价格购进了100公斤(半边猪肉),购货款4000元,“带皮后段肉(猪肉)”以4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10月12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猪肉已全部销售完毕。“优选猪腰 ”是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2.5公斤,合计金额150元,尔后,以6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10月12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猪腰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黄垅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9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抽样编号为:SC20420000003334926),该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分别为2020-09-04,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0年11月3日,本局又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668),该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水产品“泥鳅”,购进日期2020-09-27,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 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上报批准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并案处理。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3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2020CJ04635、A2200192513116001C),经查,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从随州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商户孙胜处购进的,进价为4元/公斤,购进12公斤,购货款48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分别以5元/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10月13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泥鳅是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从随州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商户石正敏水产批发部处购进的,进价为16元/公斤,购进5公斤,购货款80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分别以26元/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11月5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曾都区和润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0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曾都区和润超市销售的花生米、绿豆芽、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494、NCP20421302602200481、NCP20421302602200488,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92513109018C A2200192513109005C、A2200192513109004C ),经查,花生米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21日从鹿鹤市场购进的,购进价为6.7元/斤,购进20斤,购货款134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分别以8.5元/斤价格对外销售;绿豆芽、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20日从随州白沙洲市场处购进的,购进价分别为1元/斤、1.7元/斤,购进了10斤、5斤,购货款20.5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分别以1.48元/斤、2.58元/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9月18日、9月28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六)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李君(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6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 农 0585),该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08-10 ,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由湖北顺泰仓储总店统一配送的,以3元/公斤的价格配送了2公斤,计货款6元。尔后,以4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2020年9月7日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曾都区何店镇家欣购物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曾都区何店家欣购物广场销售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402,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92513106039C),经查,“芹菜”是当事人在随州市白沙洲农产品市场黄正儒处购进的,以3元/公斤价格购进了1.3公斤,购货款3.9元。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7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9月18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何品国(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何品国销售的“绿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370,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92513106005C),经查,“绿豆芽”是当事人在何店镇龚福新处购进的,以2元/公斤价格购进了1.56公斤,购货款3.12元。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4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9月21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钱玉国(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钱玉国销售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382,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92513106040C),经查,“芹菜”是当事人在随州市白沙洲农产品市场张安才处购进的,以4元/公斤价格购进了3公斤,购货款12元。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5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9月18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钱玉明 李华(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钱玉明 李华(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374、NCP20421302602200373,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92513106003C、A2200192513106004C),经查,“绿豆芽、黄豆芽”是当事人南郊白沙洲蔬果批发市场购进的,分别以2元/公斤价格购进了5公斤,购货款20元。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3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9月18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销售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439,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92513107018C),经查,“芹菜”是当事人在随州市白沙洲农产品市场购进的,以4.6元/公斤价格购进了5公斤,购货款23元。尔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6.56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9月24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农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附件1:2020年8月份曾都区食品安全抽检合格表
附件2:2020年8月份曾都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表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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