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十字街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十字街店销售的白皮花生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010,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73541101014C),经查,白皮花生是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配送的(供应商:兰陵县特丰农产品有限公司)2袋(50斤/袋),进货价7.5元/斤,购货款750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以9.5元/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7月17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白皮花生进行了召回告示,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次食品,也无人来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
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曾都区润东购物广场万店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9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十字街店销售的黄豆芽、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027、NCP20421302602200029,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75659101003C、A2200175659101023C),经查,芹菜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从随州供货商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6斤,购货款9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以6.96元/kg价格对外销售;黄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从随州供货商以1元/斤的价格,购进3.2斤,购货款3.2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以4.56元/kg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7月16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0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063、NCP20421302602200064,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77619101003C、A2200177619101002C),经查,黄豆芽、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日从随州白沙洲市场处购进的,其中绿豆芽的进价为1.5元/斤,购进10斤,购货款15元;黄豆芽进价为1.8元/斤,购进10斤,购货款18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分别以1.68元/斤、2.28元/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8月3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刘大军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1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洛阳镇怡和路集贸市场刘大军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0113、NCP204213026022000116,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79643101003C、A2200179643101002C ),经查,黄豆芽、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从随州白沙洲市场处购进的,其中绿豆芽的进价为1.2元/斤,购进20斤,购货款24元;黄豆芽进价为1.5元/斤,购进15斤,购货款22.5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分别以2元/斤、2.5元/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7月23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随州双佳商贸有限公司随州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2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十字街店销售的绿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0122,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81793101008C),经查,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12日在随州白沙洲农副产品市场张安才处购进的,购进了15公斤,购进价格2.60元/公斤,购货款39.00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以2.98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7月16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随州市曾都区鑫雨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7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随州十字街店销售的韭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0212,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88561101020C),经查,韭菜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17日从随州白沙洲农副产品市场张艳处购进的,以3.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公斤,购货款6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以4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7月27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曾都区田园生活超市欧景轩水岸国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8日,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曾都区田园生活超市欧景轩水岸国际店销售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NCP204213026022000196,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A2200190579101031C),经查,芹菜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从随州市白沙洲批发市场以2.8元/斤的价格,购进5斤,购货款14元。尔后,当事人在店内以3.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7月28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相关费用,无利润。现无法召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随州市曾都区万店镇清凉纯净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6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食0391),该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清凉山泉纯净水(桶装水)”,生产批号为2020060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结果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清凉山泉纯净水(桶装水)”当事人自产自销,该批次桶装水共计生产130桶,售价3元/桶,货值金额共390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62桶。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口述扣除人工水电费,没有盈利。当事人在2020年7月10日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主动将上述未售出的68桶桶装水全部销毁。
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閤少峰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日,本局收到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食0536),该批次抽检样品为当事人所经营的“镜泊饮用纯净水”(生产批号:20200610),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结果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镜泊饮用纯净水”(生产批号:20200610)为广水市镜泊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配送给当事人70桶,每桶单价6元,货值金额共计420元,其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批号20200610,生产单位:广水市镜泊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广水市经济开发区,生产许可证号:SC10642138100094。 当事人在2020年7月9日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时,上述纯净水已售完。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口述做营销活动没有获利。
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附件1:2020年6月份(第二批)曾都区食品安全抽检合格表
附件2:2020年6月份(第二批)曾都区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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