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0年第三期)
  • 发布时间:2020-07-28 11:42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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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曾都开发两水街道祥和厨艺酒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615,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开发两水街道祥和厨艺酒店餐具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xc20421303470300036,经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 8日收到不合格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NO:2020食0582),经查,是当事人经营的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导致大肠菌群超标。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餐具首次抽检不合格只需责令改正不予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

二、中百仓储随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227随州市食品稽查局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中百仓储随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散装黑芝麻进行了抽样检验,食品添加剂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制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 1日收到随州市公共检测中心的不合格品《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NO:2020农00082020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3从福州市辉业农业有限公司以32元/kg的价格购进同一批次的黑芝麻25kg购货款800元,尔后,当事人以散装称重的方式,在店内以39.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4月1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食品在检验期间已全部销售完毕,销货款为1273.6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随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415,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经营的“杨荣”酱菜口口香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编号为DC20429100471730111,检验结果显示:苯甲酸超标,标准规定:1.0g/kg,检验结果1.67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22日收到不合格“杨荣”酱菜口口香(2020食0092《检验报告》,并送达当事人。经查,上述杨荣酱菜口口香,是该公司2020年4月7日,从随州市土产巷明宏酱品厂手中以2.5元/斤的价格购进一件(10公斤/件)合计金额50元,购进后以13.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对外销售完毕(含抽样检测购买2斤),合计金额276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杨荣”酱菜口口香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也无人来反映有任何不良反应。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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