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等三个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监管专项行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等三个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三个专项治理工作,对全区性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突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属性,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时间安排
2022年5月至12月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
1、整治重点。在2021年未完成整治名单的基础上,结合登记备案、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投诉举报等工作,持续对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下列范围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治:一是连续未参加2020年度、2021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二是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新成立社会组织:三是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五是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届满,未按照章程规定及时组织换届备案的社会团体;六是内部管理混乱、已处于治理僵局的社会组织;
2、整治措施。依法依规分类进行整治。一是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或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及时予以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二是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三是对可以通过整改计划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造、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
(二)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3)另行制定章程的;(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或相似的;(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湖北”“全省”“全区”等字样的;(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特征的;(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2、整治措施。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至(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三)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监管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①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②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③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④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⑤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⑥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⑦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⑧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⑨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⑩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⑪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⑫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2、整治措施。(1)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要求。自2022年6月1日起,行政审批机构对于新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正式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要求举办者签收《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事先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对于已登记的组织通过培训、印发指南等方式,积极宣传非营利法人要求。(2)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所主管社会服务机构对照监管任务进行自查整改。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自查并进行规范管理,涉及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改进措施。(3)存在第①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规范管理;存在第②-⑧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规范管理;存在自查整改内容中第⑨-⑪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规范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所主管社会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各社会组织要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自查自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
(二)按时报送情况。各社会组织要按照各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并整改规范,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当明确改进措施。其中各社会团体于2022年6月20日前报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整治自查情况统计表》及情况说明,各社会服务机构于7月20日前报送《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及情况说明。
(三)加大查处力度。民政部门将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和会员积极举报“僵尸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违规问题线索。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常耀敏 0722- 3257538
邮箱:3105217288@qq.com
附件:1.“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自查情况表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整治自查情况统计表》
3.《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对照检查情况表》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
“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自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序号 | 问题情形 | 是否存在 | 是否整改 |
1 | 连续未参加2020年度、2021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 ||
2 | 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新成立社会组织 | ||
3 |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
4 | 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 ||
5 |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届满,未按照章程规定及时组织换届备案的社会团体 | ||
6 | 内部管理混乱、已处于治理僵局的社会组织 | ||
附件2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整治自查情况统计表》
序号 | 问 题 情 形 | 是否存在 | 是否整改 |
1 | 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 ||
2 | 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 ||
3 | 另行制定章程的 | ||
4 | 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 ||
5 | 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 ||
6 | 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 ||
7 | 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 ||
8 | 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 ||
9 | 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 ||
10 |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 ||
11 | 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 ||
12 | 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 ||
13 | 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 ||
14 |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 ||
15 | 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 ||
16 | 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 ||
17 | 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 ||
18 | 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 ||
19 | 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形的 | ||
20 | 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序号 | 问题情形 | 是否存在 | 是否整改 |
1 |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 ||
2 |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 ||
3 |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 ||
4 |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 ||
5 |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 ||
6 |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 ||
7 |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 ||
8 |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 ||
9 |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 ||
10 |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 ||
11 |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 | ||
12 |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 ||
改进情况或特殊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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