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22-10-28 15:42
  • 信息来源:曾都区城市执法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5号)、《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法办发〔2019〕7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曾政办发〔2019〕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人员资格、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四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局人事教育股和执法监督股负责,局机关相关股室和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做好各项公示工作。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行审查制度,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局各业务股室和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梳理制作事前、事中、事后符合公示条件的信息,报委执法监督股进行审核,并经委有关领导签批后,由局人事教育股统一公示。需要报区司法局审核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司法局或局人事教育股公示。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局各业务股室和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及时提交更新内容,经局执法监督股审核并报局领导签批后,由局人事教育股统一更新。需要报区司法局审核的更新信息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司法局或局人事教育股予以更新。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

第六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城市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局业务股室会同局属执法大队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七条   事中公示主要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在执法中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请示报告等内部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局行政审批相关股室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等公示牌,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是否收费、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等事项。

第三节  事后公开

第九条  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的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限、有效期限。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曾都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程序如下:

(一)区机关相关股室、综合执法大队按照《曾都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全面、准确梳理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司法局审核后按第五条规定程序公开。

(二)局机关相关股室、综合执法大队全面、准确梳理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第五条规定程序公开。

(三)局执法监督股会同行政审批相关股室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执法监督股审核,报局有关领导签批,通过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后按第五条规定程序公开;行政审批事项需公开的信息由局行政审批相关股室按照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规定予以公示。

(四)局执法监督股会同局人事教育股负责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  行政检查信息按月或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3)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

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销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机关各相关股室和综合执法大队明确一名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和综合执法大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执法监督股会同有关股室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审核后,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程序,由局人事教育股通过曾都区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进行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局人事教育股会同相关股室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已经公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变更的,局人事教育股会同相关股室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销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重新作出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局执法监督股审核,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程序予以变更,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由局人事教育股转相关承办业务股室或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业务股室或综合执法大队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及时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局执法监督股审核并报局有关领导签批后由局人事教育股统一回复。

第十六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及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等隐私信息。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四节  公示载体

第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主流媒体为主,办公场所公示为辅。具体信息公示载体有:随州日报、随州电视台、曾都区政府门户网站、有关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城管执法局信息公示栏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执法信息、选择性公示执法信息、执法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责令改正,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吊销直接承办人员行政执法证,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监督股负责解释。

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现行制度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