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 部门 | 事项名称 (业务办理项) | 事项 类型 | 承诺 方式 | 告知承诺替 代得具体材 料及要求 | 备注 |
1 | 曾都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 行政许可 | 部分材料告知承诺 | 以消防安全信用承诺的方式,替代原该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需办理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工程投资额不超过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平方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
填写说明:承诺方式可选填:零材料告知承诺、部分材料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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