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曾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2-10-21 11:0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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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程序,曾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以及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曾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个人对《曾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22年1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55411198@qq.com

二、以信函邮寄至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69号,邮编:441300,联系电话:0722-3245026。

                                       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曾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曾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曾都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曾都区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属于工矿商贸等行业或者领域、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及奖金领取办法,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除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非法违法的具体行为等基本信息和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的证据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便于举报奖励的核实和兑现。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但不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1次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事项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共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相关股室受理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施以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

第十二条 相关股室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后的15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兑现奖励举报,按照《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规定》(见附件)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区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重复举报的。

(八)相关股室依法认为不应当奖励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相关股室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认定。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可将经核查认定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本办法所指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规定

附件:

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

领域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规定

为做好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依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一、举报登记。局办公室负责上级交办、来信来访、阳光信访平台、12345市长热线、局值班电话等渠道安全生产举报的接收、登记,填写《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受理登记表》。举报对象不清晰、举报内容明显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不予登记。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举报人坚持要求登记的,先登记。

二、举报分转。属于本局管理权限范围的举报,局办公室于1日(工作日,下同)内,根据职责分工分局相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承办)核查处理。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局办公室于2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受理。承办股室接到举报分转后,于5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举报查处。承办股室应当安排专人及时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五、举报办结。承办股室应当自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回告举报人,并制作核查处理报告反馈局办公室。情况复杂的,经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需要延长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办理时间的,还需报请上级部门同意。有特殊时限要求的,按照相应时限要求办结。

六、奖励意见拟制。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承办股室于举报办结后10日内,填写《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对有功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拟办意见,报分管本股室的局领导审核。奖励标准按《曾都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奖励标准调整的,以最新标准为准

七、奖励意见审批。分管局领导对奖励拟办意见审核同意后,提请局党委会审议。

八、奖励申领通知。局办公室于局党委会审议同意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到局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申领手续,填写《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领表》。《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领表》由局办公室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日内未凭有效证件到局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要求延长领取期限并有正当理由的,经局办公室报请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后,可视情适当延长领取期限,最多不得延期超过60日。

举报人放弃奖励、要求延长领取期限的,局办公室在《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备注栏注明。

九、奖励奖金发放。举报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后,由局办公室将奖金支付到领奖人指定账户。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

十、奖励资金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统筹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并对全年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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