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随州市曾都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制度(试行)》和《区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2-06 18:0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审计局
  • 审核人:谢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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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审计委办发〔2022〕1号


中共随州市曾都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制度(试行)》和《区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区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区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制度(试行)》和《区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试行)》已经三届区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随州市曾都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区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和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作用,根据区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调会议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专项研究、组织推进、督促落实,完成区委审计委员会和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各项职责任务。

第三条  协调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协调会议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原则上为区委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协调会议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具体承办。

第六条  协调会议议题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或者由各区委审计委员会委员、区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

第七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根据会议议题,拟制协调会议方案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八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依据批准后的会议方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  协调会议形成的决议及相关工作部署等,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各委员、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贯彻落实。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区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审定后再行实施。

第十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组织抓好对议定事项的协调督办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和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职责和作用,根据区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区委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有关工作要求,区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相关配合事项,按照本单位区委审计委员会委员要求,积极协调配合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

(二)做好本单位与区委审计委员会、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之间的协调联络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会议精神,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的区委审计委员会委员,并及时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四)协助做好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与本单位有关部门在事务协调、公文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五)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提交联络员会议研究的议题;

(六)做好相关工作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七)完成区委审计委员会、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联络员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一名中层干部担任,由各单位自行明确并报送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备。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集,根据情况可以委托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股长召集。

第五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收集联络员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并具体承办联络员会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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