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曾都区槐东至石桥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4-10-12 16:12
  • 信息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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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土批[2024]1304号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曾都区槐东至石桥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曾政文[2024]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二、同意将你区万店镇塔湾社区、万店社区、龙头湾村、石桥村、九里岗村、小河沟村、泉水寺村、槐东村集体农用地50.3643 公顷(含耕地32.358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71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9462公顷。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3.0251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你区要进-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己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区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你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该项目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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