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鹿鹤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时间:2025-06-05 16:11
  • 信息来源: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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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北新区发展需要,为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经曾都区人民政府同意,拟实施随州市鹿鹤大道项目征收,为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七)《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不动产征收工作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随政办发〔2017〕42号)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项目名称:随州市鹿鹤大道项目

三、征收范围:曾都区北郊街道办事处七里塘村七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所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签约时间:发布征收决定后,启动协议签约。

五、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曾都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

组织实施单位:曾都区北郊街道办事处七里塘委会

六、补偿方式及原则

(一)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方式。征收企业办公、生产等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依照相关文件和评估规范进行登记、评估,原则上按服务机构登记和评定价格实行货币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若需选址新建,由被征收方向征收主体申请,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下按程序对意向用地进行摘牌。被征收的企业办公、生产等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服务机构登记和评定价格实行货币补偿,新厂房由被征收方按规划建设,征收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房屋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和合法性以权属登记为准。对房屋面积有异议或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规划用途不一致时,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征收主体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征收工作专班组织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据认定结果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七、装饰装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装饰装修面积、用材、质量、工艺、成新、工程量大小等因素,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规定予以补偿,该文件中未予明确的,由相应的估价机构确定补偿价值。

八、设备及其他资产补偿

(一)企业厂房、设备搬迁一般不突破1万元,搬迁量特别大的水电设施、设备基础、设备搬迁及其它资产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

(二)设备搬迁中的设备损失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办法,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不超过六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不作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为非法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二)发布公告或工作专班进场调查登记后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四)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十一、付款方式

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具体付款方式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为准。征收补偿所得资金,由被征收人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十二、其他事项

(一)设立抵押权和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只对产权人给予补偿,产权人依据其与承租人相关约定合理分配补偿资金。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在租赁双方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未明确前,相关补偿款交由第三方机构提存保管。

(三)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工作专班做好房屋面积测量、评估资料核对工作,并完善提供相关资料手续。

(四)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等费用结算并办理报停手续,若发生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一切责任事故自负。

(五)被征收人必须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搬迁交房。逾期未腾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须亲自到场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受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七)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工作专班。

(八)被征收人不得毁坏或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搬空所有设备和资产后,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原貌交付征收方。

十三、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主体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相关法规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依法送达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次征收中,若遇特殊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报指挥部集体研判。

十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可用补充方案说明,补充方案与本方案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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