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北片区发展需要,曾都区人民政府拟实施曾都区星光社区一组地段项目征收。为做好征收补偿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七、《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不动产征收工作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意见》(随政办发〔2017〕42号)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项目名称
曾都区星光社区一组地段项目
第三条 征收主体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征收部门
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曾都区住建局(房屋征收中心)
第五条 实施单位
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六条 投资单位
湖北曾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七条 征收范围
曾都区星光社区一组地段部分企业,具体范围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红线图为准,凡在此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附属物均属被征收对象。
第八条 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为60天,自2025年2月5日起-2025年4月5日止。
第九条 补偿方式
一、企业补偿原则上按货币方式补偿,若被征收企业确需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由企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下择址进行产权调换。企业厂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执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三、工业出让土地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后,所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本项目内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评估后补偿。
第十条 装饰装修的补偿
一、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装饰装修面积、用材、质量、工艺、成新、工程量大小等因素,进行现场勘查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
二、场地平整补偿:由测绘公司出具场地平整工程量报告,按照评估结果据实补偿。
第十一条 企业厂房、设备搬迁补偿
一、企业厂房、设备搬迁最高不突破1万元,搬迁量特别大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确定。
二、资产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现场评估,按评估值补偿。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或生产性房屋补偿价格的5%。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合法所有人。房屋出租的,由合法所有人与承租人协商补偿资金分配问题。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交出产权证或产权确认证明后,支付补偿资金总额的50%;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出,且房屋达到拆除条件,付清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二、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征收补偿所得资金,由被征收人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四、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不作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为非法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二、发布公告或工作专班进场调查登记后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四、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第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指挥部工作专班做好房屋面积测量、评估资料核对工作,并完善提供相关资料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并承担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等费用结算并办理报停手续,若发生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一切责任事故自负。
四、被征收人必须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搬迁交房。逾期未腾空交付房屋的,被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须亲自到场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受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六、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工作专班,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七、被征收人必须按房屋原貌交付征收方,征收方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单位拆除。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七条 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征收主体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准备相关资料,报请征收主体按相关法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次征收中,若遇特殊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报指挥部集体研判。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可用补充方案说明,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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