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33号)
  • 发布时间:2023-06-08 17:19
  • 信息来源:曾都区财政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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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各市(州)、县(市、区)、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

为确保各学段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提供的统计数据,经省政府批准,现核定下达你地(校)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中央资金项目代码Z155050000004, 省级资金项目代码:42000022812T200000002(省本级支付)、42000021812T300000142(对下转移支付)〕,详见附表。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市县财政)或“财政拨款收入”(省属学校),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2普通教育”或“20503职业教育”相关科目,省与市县通过2023年财政年终结算办理。此项资金已纳入2023年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应按照中央与省关于各学段学生资助工作要求与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各学段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努力实现精准资助.地方自行扩大学生资助政策范围、资助标准等产生的增支,由地方自行承担。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各地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要统筹考虑辖区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等因素,在区县、院校间科学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不能简单“一刀切”。各地教育和人社部门要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等问题,保证学生信息的真实准确,避免出现“虚报冒领”等问题。

三、从2023年起,财政部、教育部每年在核定各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时,根据各地国家助学金上一年度实际资助面与政策规定资助面的差异,对中央补助资金进行清算。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做法,每年在核定全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时,以各地上一年度实际资助人数为基数,按照生年均2000元的标准及资金分担比例,对上一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进行算。各地财政部门要盘活存量并结合此次下达的资金预算,统筹做好资金分解下达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对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将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防止学生因贫辍学失学。

、各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及金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确保按时将资金发放到位。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符  合条件的服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学费减免资金,由财政拨付到高校,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高校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高校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于2022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教发〔2022〕25号),请各地(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资助资金发放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采取先”后“新”或先预发后核查等方式,加快资助资金发放,春季资助资金原则上应于5月底前发放到位,秋季资助资金应于11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下达的资金已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根据直达资金有关要求,确保直达资金指标信息、支付信息、台账信息录入准确无误,相关支付信息将作为后期中央和省监控资金使用的重要内容省级建立直达资金常态化监控机制,加强对资助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错纠偏,促进资金快速落实到位,规范安全使用。请各地(校)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与直达资金管理要求,规范使用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各地要足额落实应由地方承担的资金,及时将预算下达到所属学校,并加强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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