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时,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公共户。
诚请广大市民朋友
在办理户籍业务时
首先规范户籍地址登记
再办理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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