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要求
  • 发布日期:2024-04-02 15:12
  • 信息来源: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编辑: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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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主体的资格: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应是具有法律资格的个人和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登记主体的权利和事实: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应是已经形成的权利和事实,即登记主体拥有的不动产权利或已经发生的不动产事实。

3、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动产登记应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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