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04-17 15:18
  • 信息来源: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 编辑: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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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医保。所有用人单位职工都应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甲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甲类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3%、91%,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乙类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甲类费用比例支付;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6000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 8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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